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32條的規定,期貨結算機構對於人員的進用、待遇、考勤、獎懲、訓練、進修、退休、資遣、撫卹等事項,應該擬訂人事管理辦法,並且必須向相關管理機構申報核定。此外,如果需要修改人事管理辦法,也需要經過相同的程序。這意味著期貨結算機構在進行人事管理時,必須依照法規的要求來制定相關辦法和規定,並且經過核定後才能實施。除了這些規定之外,期貨結算機構在給予人員待遇的支給方面,除了人事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科目之外,不得再另外設立科目進行支給。因此,期貨結算機構在管理人員的待遇時,必須按照已訂定的科目進行支給,不能隨意設立新的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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