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33條,期貨結算機構的董事和監察人,除了不能有本法第28條第1項所列的情況之外,應該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有兩年以上的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並且曾擔任過期貨機構的經理或以上職務。 二、合計有五年以上的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並且曾擔任過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的經理或以上職務。 三、曾擔任過五年以上的期貨、證券、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並且曾擔任薦任職或相當職務。 四、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並且具備有事實足以證明其具備期貨相關專業知識,能夠健全有效地經營期貨業務。 如果董事或監察人是法人,則適用前項規定對於該法人的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 此外,依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33條第3項,期貨結算機構根據證券交易法第55條的規定,由主管機關指派的董事和監察人,必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定的選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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