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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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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結算機構經理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二、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三、曾任期貨、證券、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四、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五、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有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相關專業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業務者。
  2. 2.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經申報本會備,不得執行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34條,期貨結算機構經理人應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1. 期貨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2. 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三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3. 曾任期貨、證券、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職以上或相當職務者。 4. 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經驗合計五年以上,並曾擔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者。 5. 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有事實足證明其具備期貨相關專業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業務者。 以上資料來自於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34條的規定。依據此規定,期貨結算機構經理人必須具備一定的工作經驗和職務背景,或具備相關專業知識並有足夠的證明材料。此規定旨在確保期貨結算機構經理人具備必要的知識和經驗,以確保期貨業務的健全運作。 例如,如果一個人在期貨機構工作超過二年並擔任經理或以上職務,則符合第一項的資格要求。另一個例子是,如果一個人在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工作超過三年並擔任經理或以上職務,則符合第二項的資格要求。這些例子說明了不同資格要求的具體應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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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34 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經理人,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期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