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業務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舉辦之期貨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二、具備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曾任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之業務或財務部門職務二年以上者。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35條的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業務人員應該具備以下資格之一: 一、通過本會或本會所指定機構舉辦的期貨業務員測驗。 二、具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學歷,並且曾在期貨、證券或金融機構的業務或財務部門擔任職務超過兩年。 根據參考資料,根據「證券期貨管理規則」第11條之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業務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由證券期貨管理人所主辦或召集之期貨業務員管理人測驗合格之證明。 二、具有專科以上學歷,或其相等學歷,並具備證券或期貨業務或財務部門工作經歷二年以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