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業務人員之登記或異動,應按月列冊彙報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37條》,期貨結算機構業務人員的登記或變更,應該以月份為單位,彙編表格並向主管機關報告,主管機關可以是本會或本會指定的機構。此規則的目的是確保期貨結算機構業務人員的登記資料得到及時更新並被監督。具體的執行細節和報送方式可以參考期貨交易所或主管機關所發布的相關公告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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