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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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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結算會員、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但報經本會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38條,期貨結算機構的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兼任結算會員、期貨商或其他業務兼營期貨業務的職位,除非經過本會核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期貨結算機構的運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期貨結算機構的經理人同時也是一個期貨商的經紀人,並且在結算機構的業務時間內從事期貨交易相關業務,這將被視為違反該規定。然而,如果該經理人進行相應的程序並獲得期貨結算機構監管機構的核准,則可例外免除這項限制。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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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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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38 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結算會員、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之任何兼職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