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結算機構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結算會員、期貨商或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但報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38條,期貨結算機構的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兼任結算會員、期貨商或其他業務兼營期貨業務的職位,除非經過本會核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期貨結算機構的運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及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期貨結算機構的經理人同時也是一個期貨商的經紀人,並且在結算機構的業務時間內從事期貨交易相關業務,這將被視為違反該規定。然而,如果該經理人進行相應的程序並獲得期貨結算機構監管機構的核准,則可例外免除這項限制。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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