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但金融機構兼營證券經紀業務者,應另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 一、申請書。 二、章程或相當章程之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載明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經營之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與訓練及場地設備概況。 四、董事會、理事會或股東會會議紀錄。 五、與委任期貨商所簽訂之委任契約。 六、經營國內期貨經紀業務之委任期貨商具本國期貨結算機構結算會員資格之證明文件。 七、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八、符合前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九、案件檢查表。 十、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規定,證券商如果要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需要準備以下文件,向金融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許可: 1. 申請書 2. 章程或相當章程之文件 3. 營業計畫書:包含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的經營原則、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和訓練,以及場地和設備的概況 4. 董事會、理事會或股東會的會議紀錄 5. 與委任期貨商所簽訂的委任契約 6. 如果經營國內期貨經紀業務,須提供具有本國期貨結算機構結算會員資格的證明文件 7. 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的財務報告 8. 符合前條第五款規定的證明文件 9. 案件檢查表 10. 其他根據金融監督管理機關要求需要提出的文件 參考資料: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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