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必須符合以下各條款規定: 1. 最近三個月未曾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做的警告處分。 2. 最近半年未曾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所做的解除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的命令處分。 3. 最近一年未曾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所做的全部或部分停業處分。 4. 最近二年未曾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根據證券交易法所做的撤銷部分營業許可處分。 5. 最近一年未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根據其章程所做的停止或限制買賣處分。 6. 其他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條件。 如果證券商不符合第一至第五款的條件,但其情況已經明確改善並經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認可,則可以豁免這些限制。 資料來源: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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