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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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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所為警告處分者。 二、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所為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處分者。 三、最近一年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所為全部或一部之停業處分者。 四、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所為撤銷部分營業許可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未經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其章則所為停止或限制買賣者。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之條件。
  2. 2.證券商不符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條件,但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會認可,得不受其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0條的規定,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必須符合以下各條款規定: 1. 最近三個月未曾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做的警告處分。 2. 最近半年未曾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所做的解除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的命令處分。 3. 最近一年未曾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根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所做的全部或部分停業處分。 4. 最近二年未曾受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根據證券交易法所做的撤銷部分營業許可處分。 5. 最近一年未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根據其章程所做的停止或限制買賣處分。 6. 其他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的條件。 如果證券商不符合第一至第五款的條件,但其情況已經明確改善並經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認可,則可以豁免這些限制。 資料來源: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條文
  •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條文
  • 監察人名詞
  • 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條文
  • 證券交易法法規
  • 撤銷名詞
  • 證券交易法66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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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10 條規定:「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最近三個月未曾受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