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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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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交易輔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 一、期貨交易輔助人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上關係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債務人,或期貨交易輔助人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 二、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及業務員有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情事。 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有違反期貨交易法,或本會依該法所發布命令之行為。
  2. 2.前項所列應申報之事項,公司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送由期貨交易所轉送本會,公司並應同時通知委任期貨商。
  3. 3.本規則所稱營業日係指國內期貨市場交易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2條,期貨交易輔助人在下列情況下應向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報: 1. 期貨交易輔助人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上關係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期貨交易輔助人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 2. 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及業務員有違反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情事。 3. 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有違反期貨交易法或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命令之行為。 根據以上規定,證券商應於得知或情節發生後五個營業日內向期貨交易所提出申報並轉送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並同時通知委任的期貨商。營業日指國內期貨市場的交易日。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9-2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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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9-2 條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本會申報: 一、期貨交易輔助人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9-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