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9-2條,期貨交易輔助人在下列情況下應向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報: 1. 期貨交易輔助人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上關係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期貨交易輔助人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 2. 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及業務員有違反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情事。 3. 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有違反期貨交易法或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命令之行為。 根據以上規定,證券商應於得知或情節發生後五個營業日內向期貨交易所提出申報並轉送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並同時通知委任的期貨商。營業日指國內期貨市場的交易日。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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