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2條,證券商在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1. 申請書 2. 證券商許可證照影本 3. 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4. 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業務員資格證明文件 5. 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及業務員符合相關設置標準之聲明文件 6. 已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7. 具備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所需傳輸設備之證明文件 8. 委任期貨商同意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之證明文件 9. 同意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指定機構對其進行財務、業務及其他必要事項之查核,並提供相關文件之同意函 10. 符合相關法條所需之證明文件 11. 符合相關法條所需之證明文件 12. 案件檢查表 13.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文件 若證券商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則其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許可將被廢止。然而,若有正當理由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僅可延展一次。 參考資料:台灣證券交易所官方網站、「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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