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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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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發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 二、證券商許可證照影本。 三、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四、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業務員資格證明文件。 五、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及業務員無期貨商設置標準第四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文件。 六、已依第十七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七、具備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必要傳輸設備之證明文件。 八、委任期貨商同意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之證明文件。 九、同意本會、期貨交易所或本會指定之機構對其財務、業務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及就前揭機構之查核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文件之同意函。 十、符合第十條第五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一、符合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證明文件。 十二、案件檢查表。 十三、其他經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2.證券商未於前項期間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者,廢止其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12條,證券商在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時,需要準備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照: 1. 申請書 2. 證券商許可證照影本 3. 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 4. 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業務員名冊及業務員資格證明文件 5. 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經理人及業務員符合相關設置標準之聲明文件 6. 已繳存營業保證金之證明文件 7. 具備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所需傳輸設備之證明文件 8. 委任期貨商同意增繳交割結算基金之證明文件 9. 同意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指定機構對其進行財務、業務及其他必要事項之查核,並提供相關文件之同意函 10. 符合相關法條所需之證明文件 11. 符合相關法條所需之證明文件 12. 案件檢查表 13.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文件 若證券商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則其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之許可將被廢止。然而,若有正當理由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僅可延展一次。 參考資料:台灣證券交易所官方網站、「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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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證券商申請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發許可證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