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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營業處所備置所有有關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隨時供本會、期貨交易所或本會指定之機構查
  2.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依商業會計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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