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5條規定了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接受查核的內容和程序。根據該條款的第一項,本會、期貨交易所或本會指定的機構有權對期貨交易輔助人的業務、財務以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查核。換句話說,這些機構可以對期貨交易輔助人的相關內容進行審查和檢查。而根據該條款的第二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提出說明並提供相關文件以回應查核。也就是說,當機構進行查核時,期貨交易輔助人應主動提供相關資料和文件,並對查核結果提出解釋。這樣可以確保期貨交易輔助人的業務活動符合相關規定和標準。 參考資料: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函字第10404506520號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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