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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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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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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2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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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業務員,係指為期貨交易
輔助人
從事下列業務之人: 一、辦理
第三條第一項
之業務。 二、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內部稽
核
。 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自行查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第一項之業務員,應具備期貨商業務員資格。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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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營業許可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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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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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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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人員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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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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