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6條的規定: 1. 本規則所指的業務員是指從事以下業務的期貨交易輔助人: a. 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的業務。 b. 期貨交易輔助人的內部稽核。 c. 期货交易輔助人的自行查核。 2. 第一款和第二款的人員不能互相兼任。 3. 第一款中的業務員應具備期貨商業務員資格。 參考資料:《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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