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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係指為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下列業務之人: 一、辦理第三條第一項之業務。 二、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內部稽。 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自行查核。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3. 第一項之業務員,應具備期貨商業務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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