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係指為期貨交易輔助人從事下列業務之人: 一、辦理第三條第一項之業務。 二、期貨交易輔助人之內部稽。 三、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自行查核。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3. 第一項之業務員,應具備期貨商業務員資格。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