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於辦理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業務、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7條,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可以同時辦理證券和期貨相同性質的業務,包括辦理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的業務、內部稽核和自行查核。這意味著在符合資格的情況下,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員可以同時進行證券和期貨業務的相同性質業務。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7條。以《法檢通報》2016年第1期為主要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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