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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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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於辦理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業務、內部稽及自行查核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7條,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可以同時辦理證券和期貨相同性質的業務,包括辦理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的業務、內部稽核和自行查核。這意味著在符合資格的情況下,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員可以同時進行證券和期貨業務的相同性質業務。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7條。以《法檢通報》2016年第1期為主要參考資料。

  • 輔助人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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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7 條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業務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於辦理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業務、內部稽核及自行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