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8條,該條共分為三項,針對期貨交易輔助人的登記、異動以及相關規定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首先,第一項規定了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經理人及業務員的登記、異動程序。根據此項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向同業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非經登記的業務員不得執行職務。 其次,第二項列出了不得登記或應予撤銷登記的情況。這包括符合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不符合第26條第3項規定之資格條件,違反第29條之規定,未依規定經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且成績合格,以及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負責人、經理人或業務員者。 最後,第三項規定了期貨交易輔助人負責人、經理人及業務員異動後的程序。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在異動後五日內向同業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並必須辦理工作證的換發或繳回。在辦理異動登記之前,對於該人員的行為,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仍無法免除責任。 相關參考資料: 1. 證券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2. 期貨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60001) 3.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013) 4. 證券商主管機關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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