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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經理人及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向同業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辦理;業務員,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2.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不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資格條件者。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合擔任負責人、經理人或業務員者。
  3. 期貨交易輔助人負責人、經理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同業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業務員並應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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