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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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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經理人及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向同業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辦理;業務員,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2. 2.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不符合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資格條件者。 三、違反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者。 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合擔任負責人、經理人或業務員者。
  3. 3.期貨交易輔助人負責人、經理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交易輔助人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同業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業務員並應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8條,該條共分為三項,針對期貨交易輔助人的登記、異動以及相關規定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首先,第一項規定了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經理人及業務員的登記、異動程序。根據此項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向同業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非經登記的業務員不得執行職務。 其次,第二項列出了不得登記或應予撤銷登記的情況。這包括符合本法第28條規定之情事,不符合第26條第3項規定之資格條件,違反第29條之規定,未依規定經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且成績合格,以及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負責人、經理人或業務員者。 最後,第三項規定了期貨交易輔助人負責人、經理人及業務員異動後的程序。期貨交易輔助人應在異動後五日內向同業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申報,並必須辦理工作證的換發或繳回。在辦理異動登記之前,對於該人員的行為,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仍無法免除責任。 相關參考資料: 1. 證券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2. 期貨交易法(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60001) 3.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013) 4. 證券商主管機關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10)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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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8 條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經理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期貨交易輔助人向同業公會或本會指定之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