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29條,期貨交易輔助人及相關人員有以下規定: 1. 期貨交易輔助人的負責人、經理人或業務員在執行業務時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 2. 除了不得有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禁止之行為外,期貨交易輔助人及相關人員還不得有以下行為: - 收受期貨交易人的任何款項。 - 未按照期貨交易人的委託事項或條件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 接受期貨交易人的全權委託進行交易。 - 洩露期貨交易人的資料。 - 其他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3. 非業務員的其他從業人員除了不能違反前兩項規定外,還不能執行業務員職務或代理業務員職務。 這些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期貨交易人的權益,確保期貨交易輔助人及相關人員在執行業務時具有誠信、忠實且符合法律法規的原則。違反這些規定的行為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參考資料: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期貨交易法 (201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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