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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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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或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限於委任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名義為之。
  2. 2.前項人員開戶係由期貨商委託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開戶者,以委託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為限。
  3. 3.期貨交易輔助人及委任期貨商對第一項人員之開戶、委託及相關事項,應依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請針對「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30條進行釋義: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1項,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或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時,必須以委任期貨商的名義開設帳戶,並且不得使用他人的名義進行開戶。這意味著期貨交易輔助人不能冒用他人的身份來進行期貨交易。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2項,如果期貨交易輔助人由期貨商委託代理開設帳戶,則必須限制在委託所屬期貨交易輔助人的範圍內進行。換句話說,期貨交易輔助人只能代表他所屬的期貨交易輔助人開設帳戶。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3項,期貨交易輔助人和委任期貨商在開設帳戶、委託和相關事項上,應遵守本會或本會指定機構的規定。這表示期貨交易輔助人和委任期貨商必須遵守主管機構(可能是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或指定機構(可能是相關期貨交易協會)發布的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期貨交易輔助人的負責人或受雇人在期貨交易中的活動具有合法性,並遵守相關的規範與監管,保護投資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期貨交易法第八十二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53 -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01&parentpath=0,2&mcustomize=manager_5_rule_view.jsp&dataserno=202012150008&mserno=202012160004&toolsflag=Y

  • 輔助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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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30 條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之負責人或受雇人從事期貨交易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限於委任期貨商開戶並不得利用他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