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九條至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於期貨交易輔助人準用之。
根據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確定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中的第 31 條的內容。同樣地,我們也無法確定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九條至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的內容。因此,沒有足夠的參考資料來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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