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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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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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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
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
之規定,向本會申請發給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 一、申請總公司經營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者,每增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三千元。
期貨交易
輔助人
向本會申請換發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免繳證照費。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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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營業許可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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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督與管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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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財務與業務 §17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人員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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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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