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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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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券商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向本會申請發給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 一、申請總公司經營者,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其分支機構經營者,每增一分支機構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三千元。
  2. 2.期貨交易輔助人向本會申請換發證照時,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3. 3.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免繳證照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32條共有3項。根據第1項的規定,證券商在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發給證照時,需要支付相應的證照費用。具體來說,申請總公司經營者需要支付5000新臺幣的證照費用,而申請分支機構經營者每增加一個分支機構需要支付3000新臺幣的證照費用。 根據第2項的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在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換發證照時,需要支付1500新臺幣的證照費用。 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證券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則可以免繳證照費。 這些費用的支付規定可以幫助管理機構確保證券商和期貨交易輔助人具備合規和適切經營的能力。根據最新資料,我無法提供這些費用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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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32 條規定:「證券商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向本會申請發給證照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繳納證照費: 一、申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