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資料,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第32條共有3項。根據第1項的規定,證券商在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發給證照時,需要支付相應的證照費用。具體來說,申請總公司經營者需要支付5000新臺幣的證照費用,而申請分支機構經營者每增加一個分支機構需要支付3000新臺幣的證照費用。 根據第2項的規定,期貨交易輔助人在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請換發證照時,需要支付1500新臺幣的證照費用。 根據第3項的規定,如果證券商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證照,則可以免繳證照費。 這些費用的支付規定可以幫助管理機構確保證券商和期貨交易輔助人具備合規和適切經營的能力。根據最新資料,我無法提供這些費用的具體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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