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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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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於從事第七條所列各款業務所為之行為,視為該期貨經理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16條,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員在從事第七條所列的各項業務時,視為該期貨經理事業授權範圍內的行為。也就是說,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員在執行這些業務時,代表著期貨經理事業的權限範圍。舉個例子,如果一名期貨經理事業的業務員代表該經理事業進行期貨交易的分析和判斷,那麼這個行為就視為期貨經理事業授權範圍內的行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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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於從事第七條所列各款業務所為之行為,視為該期貨經理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