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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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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期貨經理事業在進行業務時,不得做為任何保證人,也不能背書票據,或提供財產作為他人的擔保。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投資人的權益,防止期貨經理事業濫用其地位,以保證人身份承擔他人的責任或提供他人的擔保。例如,如果一家期貨經理事業背書票據或提供擔保給他人,這樣的行為將違反上述規定,可能導致該期貨經理事業受到法律制裁。

  • 保證人名詞
  • 背書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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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