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不得為任何保證人、票據之背書或提供財產供他人設定擔保。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18條的規定,期貨經理事業在進行業務時,不得做為任何保證人,也不能背書票據,或提供財產作為他人的擔保。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投資人的權益,防止期貨經理事業濫用其地位,以保證人身份承擔他人的責任或提供他人的擔保。例如,如果一家期貨經理事業背書票據或提供擔保給他人,這樣的行為將違反上述規定,可能導致該期貨經理事業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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