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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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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之資金,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之有價證券。 三、購買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核定之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0條,期貨經理事業的資金在不需要用於經營業務的情況下,不能貸款給他人或用於其他目的;其資金的運用有以下限制: 1. 存入銀行。 2. 購買國內政府債券或符合主管機關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的有價證券。 3. 購買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商業票據或其他經核定的短期票券。 4.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用途。 根據以上內容,期貨經理事業只能將資金用於上述限定的方式,其他用途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這樣的限制是為了保護投資人的資金安全,防止期貨經理事業濫用資金或冒險操作。當期貨經理事業違反該條例,未經核准將資金用於其他方式時,可能會遭受相應的法律制裁。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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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之資金,非屬經營業務所需者,不得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資金之運用,以下列為限: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