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期貨經理事業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給經主管機關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核准的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年度財務報告。此申報事項應透過同業公會轉送至主管機關。 根據參考資料,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1條所提到的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是指期貨經理事業依照主管機關核准的準則進行財務報告的查核與簽證程序。這些準則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的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並需要董事會通過和監察人承認。期貨經理事業在每年結束後的三個月內,需要公告並申報這份經查核簽證和承認的年度財務報告給主管機關。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一家期貨經理事業於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選擇了兩位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的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他們對該期貨經理事業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了簽證並經董事會通過和監察人承認後,該期貨經理事業將在公告中提到這兩位會計師的姓名以及查核簽證的結果,並向主管機關申報這份年度財務報告。此外,他們還需要透過同業公會將這些申報事項送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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