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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經理事業應依規定編製財務報告,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主管機關依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開業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2. 前項之申報事項,應送由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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