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的規定,進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前,期貨經理事業應提供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並提供其他相關書面資料進行詳細說明。其中,提供的書面資料包括交易或投資標的的特性、可能的風險、法令限制、期貨經理事業的財務狀況、期貨經理事業從事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的學歷及經歷、期貨經理事業管理的其他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名稱及防止利益衝突措施等。此外,期貨經理事業還需揭露最近二年內因經營全權委託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而發生或進行中的訴訟、非訟事件的情形,以及期貨經理事業或其負責人遭到主管機關處分的情形。在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前,期貨經理事業還應給予委任人足夠的時間審閱契約內容,充分了解委任人的資力、投資經驗和需求,並製作委任人資料表留存備查。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及其他書面資料應由委任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作為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的附件,交付給委任人保留存根。 參考資料: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15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