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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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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前,應提供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指派登記合格之業務員向委任人告知交易或投資之性質、可能之風險及委任契約之內容;另應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資料,向委任人詳細說明: 一、交易或投資標的之特性、可能之風險及法令限制。 二、期貨經理事業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三、期貨經理事業當季前五年內接受全權委託交易之戶數及委託資產總額、已了結帳戶正報酬與負報酬之戶數及未了結帳戶正報酬與負報酬之戶數。但期貨經理事業營業未滿一年者,得免向委任人說明該事項及提供書面資料。 四、期貨經理事業每一從事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之學歷與經歷、最近二年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四條、或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情形,及當季前五年內從事交易或投資決定之戶數、委託資產總額、已了結帳戶正報酬與負報酬之戶數及未了結帳戶正報酬與負報酬之戶數。但期貨經理事業營業未滿一年者,得免向委任人說明該事項及提供書面資料。 五、期貨經理事業每一從事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同時管理其他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應揭露所管理之基金名稱及所採取防止利益衝突之措施。 六、最近二年期貨經理事業因經營全權委託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業務而發生或進行中之訴訟、非訟事件之情形。 七、期貨經理事業或其負責人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條或第一百零一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或第一百零四條、或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規定處分之情形。 八、全權委託交易風險警語。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2.期貨經理事業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前,應有七日以上之期間,供委任人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並先對委任人之資力、投資經驗及目的需求充分瞭解,製作委任人資料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留存備查。
  3. 3.第一項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及書面資料應交由委任人簽名或蓋章及加註日期,作為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附件,並應連同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交付委任人存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的規定,進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前,期貨經理事業應提供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並提供其他相關書面資料進行詳細說明。其中,提供的書面資料包括交易或投資標的的特性、可能的風險、法令限制、期貨經理事業的財務狀況、期貨經理事業從事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的學歷及經歷、期貨經理事業管理的其他期貨信託基金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名稱及防止利益衝突措施等。此外,期貨經理事業還需揭露最近二年內因經營全權委託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而發生或進行中的訴訟、非訟事件的情形,以及期貨經理事業或其負責人遭到主管機關處分的情形。在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前,期貨經理事業還應給予委任人足夠的時間審閱契約內容,充分了解委任人的資力、投資經驗和需求,並製作委任人資料表留存備查。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及其他書面資料應由委任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註日期,作為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的附件,交付給委任人保留存根。 參考資料: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4015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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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前,應提供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指派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