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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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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應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並將契約副本送交保管機構。
  2. 2.前項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契約當事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簽約前期貨經理事業依前條規定之告知說明義務。 三、簽約後可要求解約之事由及期限。 四、全權委託時之委託資產。 五、交易或投資基本方針及交易或投資範圍之約定與變更,交易或投資範圍並應列明期貨交易、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之種類或名稱。 六、交易決定及執行權之授與及限制。 七、全權委託資產運用指示權之授與及限制。 八、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及其代理人之姓名。 九、保管機構之指定及辦理相關事項之約定。 十、受託期貨經紀商及證券經紀商之約定;約定對象如與期貨經理事業有相互投資關係或控制與從屬關係者,應於契約中揭露。 十一、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保密義務。 十二、報告義務。 十三、委任人應負擔之費用項目、計算方法、給付方式及時間,包括期貨經理事業之報酬。 十四、契約生效日期及其存續期間。 十五、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十六、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十七、委任關係終止後之了結義務。 十八、違約處理條款。 十九、經破產、解散、停業、撤銷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二十、紛爭之解決方式及管轄法院。 二十一、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之必要記載事項。
  3. 3.前項第四款全權委託資產,應由委任人於簽約時一次全額交由保管機構辦理相關事項;增加委託資產時,亦同。
  4. 4.第二項第五款交易或投資基本方針與交易或投資範圍,應參酌委任人之資力、交易經驗、交易目的及法令限制,審慎議定之。
  5. 5.第二項第七款全權委託資產之運用指示權,涉及閒置資金之運用、範圍、交易對象及標的物應符合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6. 6.第二項第十款約定之受託期貨經紀商或證券經紀商,如由期貨經紀商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不得約定本事業為受託期貨經紀商或證券經紀商。但如明確告知委任人相關風險、利益衝突及控管措施,並以契約以外之單獨書面取得委任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7. 7.第二項第十三款所定期貨經理事業之報酬,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收取績效報酬。
  8. 8.第二項第十五款契約之終止,委任人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受任人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向委任人為終止之通知。
  9. 9.第二項第二十款紛爭之解決方式及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由同業公會訂定紛爭調解處理辦法及契約範本,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10. 10.第一項之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及相關資料,應自委任關係消滅之日起,保存五年。但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規定,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需要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託契約,并將契約副本送交保管機構。這份契約需要記載的事項包括合約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簽約前期貨經理事業依告知說明義務的規定、簽約後可要求解約的事由和期限、全權委託時的委託資產、交易或投資基本方針和範圍、交易決定和執行權的授與和限制、全權委託資產運用指示權的授與和限制、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及其代理人、保管機構的指定和辦理相關事項、受託期貨經紀商和證券經紀商的約定、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和保密義務、報告義務、委任人應負擔的費用、契約生效日期和存續期間、契約的變更和終止、重要事項變更的通知方式、委任關係終止后的了結義務、違約處理條款、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后的處理方式、紛爭的解決方式及管轄法院、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的必要記載事項。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0) 颁布的《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期货经理事业的透明度和委任人的权益保护,并提供了一些具体的细节规定。该条款要求期货经理事业与委任人签订期货交易全权委托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提交给保管机构进行存档。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地址、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需满足的告知义务、双方当事人能要求解除合同的事由和期限等具体内容。合同还需要详细列明全权委托时的委托资产、交易或投资的基本方針和范围、交易决策和执行权限的授予和限制等相关事项。此外,还要求合同中明确列明保管机构的指定和办理相关事务的约定,以及合同终止后的了结义务等。根据规定,这些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在委任关系消除之日起保存五年,但有争议时应保存至该争议消除为止。 这个条款的参考资料是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公布的《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这份规则对期货经理事业的运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着重保护委任人的权益,并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在这份规则中,详细列明了期货经理事业与委任人之间全权委托的内容,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此外,规则还提供了期货经理事业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行为准则,确保其合法经营并履行义务。因此,根据该规则的要求,期货经理事业在接受委任人全权委托时,必须与委任人签订期货交易全权委托契约,并确保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事项。同时,为了保护委任人的权益,期货经理事业应妥善保管和保存相关合同和资料。

  • 委任人名詞
  • 委任契約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揭露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法令名詞
  • 標的物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受任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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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應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並將契約副本送交保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