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23 條的規定,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需要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託契約,并將契約副本送交保管機構。這份契約需要記載的事項包括合約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簽約前期貨經理事業依告知說明義務的規定、簽約後可要求解約的事由和期限、全權委託時的委託資產、交易或投資基本方針和範圍、交易決定和執行權的授與和限制、全權委託資產運用指示權的授與和限制、全權委託交易決定人員及其代理人、保管機構的指定和辦理相關事項、受託期貨經紀商和證券經紀商的約定、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和保密義務、報告義務、委任人應負擔的費用、契約生效日期和存續期間、契約的變更和終止、重要事項變更的通知方式、委任關係終止后的了結義務、違約處理條款、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后的處理方式、紛爭的解決方式及管轄法院、其他與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關的必要記載事項。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0) 颁布的《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這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期货经理事业的透明度和委任人的权益保护,并提供了一些具体的细节规定。该条款要求期货经理事业与委任人签订期货交易全权委托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提交给保管机构进行存档。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和地址、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需满足的告知义务、双方当事人能要求解除合同的事由和期限等具体内容。合同还需要详细列明全权委托时的委托资产、交易或投资的基本方針和范围、交易决策和执行权限的授予和限制等相关事项。此外,还要求合同中明确列明保管机构的指定和办理相关事务的约定,以及合同终止后的了结义务等。根据规定,这些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在委任关系消除之日起保存五年,但有争议时应保存至该争议消除为止。 这个条款的参考资料是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公布的《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这份规则对期货经理事业的运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着重保护委任人的权益,并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在这份规则中,详细列明了期货经理事业与委任人之间全权委托的内容,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此外,规则还提供了期货经理事业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行为准则,确保其合法经营并履行义务。因此,根据该规则的要求,期货经理事业在接受委任人全权委托时,必须与委任人签订期货交易全权委托契约,并确保合同中明确列明的事项。同时,为了保护委任人的权益,期货经理事业应妥善保管和保存相关合同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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