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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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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共同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應由期貨經理事業與全體共同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
  2. 2.前項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各共同委任人之委託資產。 二、期貨經理事業與全體共同委任人之委任關係,因共同委任人中之一人有破產、死亡、解散或喪失行為能力之處理。 三、共同委任人對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所生保證金追繳、超額損失追償之責任分擔。
  3. 3.第一項之共同委任人不得超過十五人,且不得同時包括法人自然人。共同委任人為法人時,應以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為限。
  4. 4.共同委任人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存續期間內終止契約,須經全體共同委任人之書面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4條的規定,當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共同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需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託契約。該契約應包含以下事項:各共同委任人的委託資產、期貨經理事業與全體共同委任人之委任關係,以及共同委任人對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所生保證金追繳、超額損失追償之責任分擔。此外,共同委任人數量不得超過十五人,且不能同時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如果共同委任人是法人,限定關係企業中的關係。在期貨交易全權委託契約的有效期內,若共同委任人終止契約,需要取得全體共同委任人的書面同意。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4條第1項,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共同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需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託契約。該契約應包含各共同委任人的委託資產。以這種委託交易為例,當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多人委托進行期貨交易時,必須與全體共同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託契約,其中應記載各共同委任人所委託的資產。 參考資料: 台灣法源資料庫. (201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24條. Retrieved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69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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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共同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應由期貨經理事業與全體共同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