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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共同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應由期貨經理事業與全體共同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
  2. 前項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除適用前條之規定外,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各共同委任人之委託資產。 二、期貨經理事業與全體共同委任人之委任關係,因共同委任人中之一人有破產、死亡、解散或喪失行為能力之處理。 三、共同委任人對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所生保證金追繳、超額損失追償之責任分擔。
  3. 第一項之共同委任人不得超過十五人,且不得同時包括法人自然人。共同委任人為法人時,應以具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為限。
  4. 共同委任人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存續期間內終止契約,須經全體共同委任人之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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