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4條的規定,當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共同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需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託契約。該契約應包含以下事項:各共同委任人的委託資產、期貨經理事業與全體共同委任人之委任關係,以及共同委任人對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所生保證金追繳、超額損失追償之責任分擔。此外,共同委任人數量不得超過十五人,且不能同時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如果共同委任人是法人,限定關係企業中的關係。在期貨交易全權委託契約的有效期內,若共同委任人終止契約,需要取得全體共同委任人的書面同意。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4條第1項,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共同委任從事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時,需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託契約。該契約應包含各共同委任人的委託資產。以這種委託交易為例,當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多人委托進行期貨交易時,必須與全體共同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託契約,其中應記載各共同委任人所委託的資產。 參考資料: 台灣法源資料庫. (201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24條. Retrieved from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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