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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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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於受託期貨經紀商或證券經紀商開立帳戶,應以委任人名義為之。
  2. 2.期貨經理事業應依委任人之授權,代理委任人於受託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從事交易或投資。
  3. 3.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投資,應將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手退還之手續費或給付之其他利益,作為委任人買賣成本之減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26條的內容,可以得到以下幾點釋義: 1. 期貨經理事業在接受委任人的全權委託進行期貨交易時,需要在受託期貨經紀商或證券經紀商開立帳戶,並且帳戶的名義應該是以委任人的名義。 2. 期貨經理事業在代理委任人進行交易或投資時,應該依據委任人的授權行事,在受託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進行相關操作。 3. 期貨經理事業在使用全權委託資產進行期貨交易或相關現貨商品投資時,應該將退還的手續費或其他利益交還給期貨經紀商、證券經紀商或其他交易對手,以減少委任人買賣的成本。 針對此條規則,目前沒有找到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與之相關的範例。

  • 委任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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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26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於受託期貨經紀商或證券經紀商開立帳戶,應以委任人名義為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