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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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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委託資產從事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應確保取得交易之公平或合理價格。
  2. 2.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委託資產從事前項在交易所交易之選擇權契約賣出買權交易時,應持有標的現貨或持有達標的現貨市值以上之其他資產,作為擔保
  3. 3.第一項交易之交易對象應為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33條,針對這一法條的釋義如下: 1. 期貨經理事業在運用委託資產從事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時,必須確保取得的交易公平或合理價格。這意味著期貨經理事業在進行交易時,應該遵守公平交易原則,不得受益於與客戶不公平的價格。 舉例:期貨經理事業在進行期貨交易時,應確保交易的價格公平合理,不得利用內部消息或其他不當手段獲取不公平的利益。 2. 期貨經理事業在運用委託資產從事非在交易所交易的選擇權契約的買賣權交易時,必須持有標的現貨或持有價值超過標的現貨市值的其他資產作為擔保。這意味著期貨經理事業在進行選擇權交易時,應提供足夠的擔保以減少風險。 舉例:期貨經理事業在進行選擇權交易時,如果持有相應的標的現貨或其他價值高於標的物市值的資產作為擔保,可以減少風險。 3. 第一項交易的對象應該是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的金融機構。這意味著期貨經理事業在進行交易時,應選擇合格的金融機構作為交易對象。 舉例:期貨經理事業在進行交易時,應選擇符合主管機關所設定條件的金融機構作為交易對象,以確保交易安全可靠。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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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33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運用委託資產從事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交易,應確保取得交易之公平或合理價格。期貨經理事業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