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62條,以下是對該條逐款的釋義: 1. 期貨經理事業及其負責人與業務員應忠實執行業務,並遵守誠實及信用原則。 2. 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 洩漏委任人的委託事項和職務上所獲知的秘密。 - 對委任人進行有關獲利的保證。 - 和委任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但如果主管機關對期貨經理事業收取績效報酬有另外的規定,則不受此限制。 - 利用委任人的帳戶或名義進行為他人或自己的交易或投資。 - 利用他人或自己的帳戶或名義供委任人進行交易或投資。 - 進行誇大、偏頗的宣傳或散布虛假資訊。 - 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委任契約。 - 從事違反法律規定的廣告或宣傳。 - 在未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或未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的情況下代理委任人進行交易或投資。 - 代理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或代理委任人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 - 在公司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但如果主管機關有其他規定,則不受此限制。 - 利用他人的名義執行業務或讓他人利用自己的名義執行業務。 - 利用職務上所獲知的資訊,為自己或代委託人之外的人從事交易。 - 利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可能損害委任人權益的交易或投資。 - 利用全權委託資產與自己或其他受託資產進行相對委託的交易或投資。但如果是透過集中交易市場的交易而成交,且並非故意發生相對委託的情況下,不受此限制。 - 將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複委任給他人或轉讓給他人。 - 在運用全權委託資產進行交易或投資時,不按照法律規定或市場規則將已成交的委託從全權委託帳戶改為自己、他人或其他全權委託帳戶,或者從其他帳戶改為全權委託帳戶。 - 沒有按照分析報告製作決定書,或者分析報告顯然缺乏合理的分析基礎和根據。 - 挪用委任人委託資產,或代替其保管委託資產、印鑑或存摺。 - 對委任人的查詢,未作出必要的回答和處理,導致損害委任人的權益。 - 對於法律規定的帳簿、表冊、文件,未按照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保存或虛偽記載。 - 對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報告資料,逾期不提供,或者對主管機關按法律所進行的檢查提供阻礙或拒絕。 - 和委任人發生借貸或以其名義為他人借貸。 - 製作虛假的交易紀錄。 - 利用非公司僱員從事相關業務。 - 代委託人進行非必要的交易。 - 違反同業公會制定的規範。 - 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禁止的行為。 3. 非業務員的其他從業人員除非其行為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法令或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的規定,否則不得執行業務員或代理業務員的職務。 以上是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62條的逐款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