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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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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經理事業及其負責人與業務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
  2. 2.前項事業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委任人委託事項及職務上所獲悉之秘密。 二、對委任人作獲利之保證。 三、與委任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但主管機關對期貨經理事業收取績效報酬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利用委任人帳戶或名義為他人或自己從事交易或投資。 五、利用他人或自己之帳戶或名義供委任人從事交易或投資。 六、為誇大、偏頗之宣傳或散布不實資訊。 七、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委任契約。 八、為廣告或宣傳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九、未與委任人辦妥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簽訂,或委任人未與保管機構辦妥委任契約之簽訂,即代理委任人從事交易或投資。 十、代理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或代理委任人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 十一、於公司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事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利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執行業務。 十三、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或委任人以外之人從事交易。 十四、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足以損害委任人權益之交易或投資。 十五、運用全權委託資產,與自己或其他受託資產,為相對委託之交易或投資。但經由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成交,且故意發生相對委託之結果者,不在此限。 十六、將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之全部或部分複委任他人履行或轉讓他人。 十七、運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交易或投資時,非依法令規定或市場規則,將已成交之委託,自全權委託帳戶改為自己、他人或其他全權委託帳戶,或自其他帳戶改為全權委託帳戶。 十八、未依分析報告作成決定書,或分析報告顯然缺乏合理分析基礎與根據者。 十九、挪用委任人委託資產或代其保管委託資產、印鑑或存摺。 二十、對委任人所為委任事項之查詢,未為必要之答復及處理,致有損委任人之權益。 二十一、對於依法令規定之帳簿、表冊、文件,未依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保存或為虛偽之記載。 二十二、對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報告資料,逾期不提出,或對於主管機關依法所為之檢查予以拒絕或妨礙。 二十三、與委任人有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媒介情事。 二十四、製作不實之交易紀錄。 二十五、利用非公司受雇人從事有關業務。 二十六、為委任人進行非必要之交易。 二十七、違反同業公會訂定之自律規範。 二十八、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3. 3.第一項之人員執行業務,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法令或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
  4. 4.非業務員之其他從業人員除不得有前項情事外,亦不得執行業務員職務或代理業務員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62條,以下是對該條逐款的釋義: 1. 期貨經理事業及其負責人與業務員應忠實執行業務,並遵守誠實及信用原則。 2. 期貨經理事業及其人員不得有以下行為: - 洩漏委任人的委託事項和職務上所獲知的秘密。 - 對委任人進行有關獲利的保證。 - 和委任人約定分享利益或共同承擔損失。但如果主管機關對期貨經理事業收取績效報酬有另外的規定,則不受此限制。 - 利用委任人的帳戶或名義進行為他人或自己的交易或投資。 - 利用他人或自己的帳戶或名義供委任人進行交易或投資。 - 進行誇大、偏頗的宣傳或散布虛假資訊。 - 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簽訂委任契約。 - 從事違反法律規定的廣告或宣傳。 - 在未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或未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的情況下代理委任人進行交易或投資。 - 代理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或代理委任人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 - 在公司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與委任人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但如果主管機關有其他規定,則不受此限制。 - 利用他人的名義執行業務或讓他人利用自己的名義執行業務。 - 利用職務上所獲知的資訊,為自己或代委託人之外的人從事交易。 - 利用全權委託資產從事可能損害委任人權益的交易或投資。 - 利用全權委託資產與自己或其他受託資產進行相對委託的交易或投資。但如果是透過集中交易市場的交易而成交,且並非故意發生相對委託的情況下,不受此限制。 - 將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複委任給他人或轉讓給他人。 - 在運用全權委託資產進行交易或投資時,不按照法律規定或市場規則將已成交的委託從全權委託帳戶改為自己、他人或其他全權委託帳戶,或者從其他帳戶改為全權委託帳戶。 - 沒有按照分析報告製作決定書,或者分析報告顯然缺乏合理的分析基礎和根據。 - 挪用委任人委託資產,或代替其保管委託資產、印鑑或存摺。 - 對委任人的查詢,未作出必要的回答和處理,導致損害委任人的權益。 - 對於法律規定的帳簿、表冊、文件,未按照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保存或虛偽記載。 - 對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報告資料,逾期不提供,或者對主管機關按法律所進行的檢查提供阻礙或拒絕。 - 和委任人發生借貸或以其名義為他人借貸。 - 製作虛假的交易紀錄。 - 利用非公司僱員從事相關業務。 - 代委託人進行非必要的交易。 - 違反同業公會制定的規範。 - 其他違反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禁止的行為。 3. 非業務員的其他從業人員除非其行為違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法令或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的規定,否則不得執行業務員或代理業務員的職務。 以上是對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62條的逐款釋義。

  • 委任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報酬名詞
  • 詐欺名詞
  • 脅迫名詞
  • 委任契約名詞
  • 法令名詞
  • 名詞
  • 故意名詞
  • 反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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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62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及其負責人與業務員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業務。前項事業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