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之負責人或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予以獎勵或表揚: 一、為建立期貨市場制度貢獻心力,具有顯著績效。 二、研究著述,對發展期貨市場或執行期貨業務具有創意並經採行。 三、舉發市場不法違規事項,經查明屬實。 四、其他有足資表揚之事蹟。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63條,若期貨經理事業的負責人或業務員符合以下情況之一,主管機關可以給予獎勵或表揚: 一、在建立期貨市場制度方面提供了显著的贡献。 二、进行了研究著述,并对发展期货市场或执行期货业务有创意并得到采纳。 三、揭发了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经查明为真实。 四、其他有足够值得表扬的事迹。 根据法律文本没有提供具体的案例或例子来说明这些情况。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