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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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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就執行職務相關事項之查詢,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到主管機關辦公處所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64條的規定,期貨經理事業的負責人、業務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如果涉嫌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者涉及執行職務相關事宜的查詢,應在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前往主管機關的辦公場所進行說明或提交書面報告相關資料。 根據我們所知,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本身。在這個例子中,這項法規要求期貨經理事業的相關人員在被懷疑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者涉及執行職務相關事宜的情況下,必須到主管機關的辦公場所進行說明或提交書面報告相關資料。這是在確保期貨經理事業的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能夠遵守法律法規並配合相關調查的要求。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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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64 條規定:「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就執行職務相關事項之查詢,應於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