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就執行職務相關事項之查詢,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到主管機關辦公處所說明或提出書面報告資料。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64條的規定,期貨經理事業的負責人、業務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如果涉嫌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者涉及執行職務相關事宜的查詢,應在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前往主管機關的辦公場所進行說明或提交書面報告相關資料。 根據我們所知,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本身。在這個例子中,這項法規要求期貨經理事業的相關人員在被懷疑違反期貨管理法令或者涉及執行職務相關事宜的情況下,必須到主管機關的辦公場所進行說明或提交書面報告相關資料。這是在確保期貨經理事業的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能夠遵守法律法規並配合相關調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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