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3條的規定: 1. 期貨經理事業想要經營期貨業務,必須先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並取得許可證照,才能正式開展業務。 2. 除非經過上述許可,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期貨經理事業或類似事業的名稱。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公司想要開辦期貨經理事業,它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取得許可證照,然後方可開始經營期貨業務。此外,其他任何人或公司如果未經許可,在名稱中使用期貨經理事業或類似事業名稱則違法。以上解釋依據是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3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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