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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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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2. 2.任何人經前項許可,不得使用期貨經理事業或類似事業之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3條的規定: 1. 期貨經理事業想要經營期貨業務,必須先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並取得許可證照,才能正式開展業務。 2. 除非經過上述許可,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期貨經理事業或類似事業的名稱。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公司想要開辦期貨經理事業,它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取得許可證照,然後方可開始經營期貨業務。此外,其他任何人或公司如果未經許可,在名稱中使用期貨經理事業或類似事業名稱則違法。以上解釋依據是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3條的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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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 3 條規定:「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任何人非經前項許可,不得使用期貨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