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經理事業之名稱,應標明期貨經理字樣。但依第三章規定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不在此限。
根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4條,期貨經理事業的名稱應標明「期貨經理」字樣。然而,根據第三章的規定,兼營期貨經理事業的機構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期貨交易法第82條,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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