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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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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送交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申報之: 一、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二、期貨顧問事業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上關係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債務人,或期貨顧問事業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 三、負責人或業務員有第十九條所定之情事。 四、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有違反本法,或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發布命令之行為。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申報之事項。
  2. 2.前項第一款事項,公司應事先申報;第二款至第四款事項,公司應於知悉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函報同業公會。
  3. 3.本規則所稱營業日係指國內期貨市場交易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期貨顧問事業在以下情況下應當向同業公會報告並轉交主管機關申報: 1.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2.期貨顧問事業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關係而發生訴訟、仲裁或被執行強制執行,或期貨顧問事業本身為破產人、面臨銀行退票或往來被拒絕的情況。 3.負責人或業務員存在第19條所規定的情況。 4.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了本法,或者主管機關根據本法發布的命令行為。 5.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當申報的事項。 根據該條款,公司應事先申報第一款的事項,而第二款至第四款的事項,公司應在得知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函報。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證券期貨聯合商業同業公會 (https://www.sfa.org.tw/)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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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6 條規定:「期貨顧問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送交同業公會轉送主管機關申報之: 一、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