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6條,期貨顧問事業在以下情況下應當向同業公會報告並轉交主管機關申報: 1.開業、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2.期貨顧問事業或其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業務關係而發生訴訟、仲裁或被執行強制執行,或期貨顧問事業本身為破產人、面臨銀行退票或往來被拒絕的情況。 3.負責人或業務員存在第19條所規定的情況。 4.負責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違反了本法,或者主管機關根據本法發布的命令行為。 5.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當申報的事項。 根據該條款,公司應事先申報第一款的事項,而第二款至第四款的事項,公司應在得知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函報。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證券期貨聯合商業同業公會 (https://www.sfa.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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