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4條的規定,期貨經紀商及期貨經理事業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者應該由專責部門辦理,並且要指派專人負責管理。同樣地,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者的總公司應該設置獨立的專責顧問部門,並且指派專責部門主管及業務員辦理期貨顧問業務。對於經核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的證券經紀商來說,兼營期貨顧問事業的獨立專責顧問部門可以與財富管理業務部門合併。最後,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辦理期貨顧問業務的部門中,應該根據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和內部控制的管理需求,配置符合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的經理人和業務員。 根據"期貨市場發展與範疇"一文,期貨顧問事業的設置標準主要是為了保護投資人的權益和規範期貨市場的運作。該條規定了期貨經紀商、期貨經理事業、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期貨顧問業務的要求,包括設置專責部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配置適合的經理人和業務員等規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期貨顧問事業的專業性和依法運作的程度,從而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和維護期貨市場的穩定。 例如,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3條第1項和第2項的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以及設立分支機構,也應經主管機關許可。這意味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進行業務之前必須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和許可。如果沒有經過核准和許可,就屬於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的情況,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上我們可以看出,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4條的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期貨顧問事業能夠依法運營,並對於業務人員的資格和專業性有一定的要求。期貨顧問事業的設置和運作需要合法的許可和核准,並且需要設置專責部門並指派負責人進行管理。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維護期貨市場的穩定和投資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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