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本準則規定應由董事會或監察人處理之事項,由該外國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97 條 (82.12.30)》,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1-1 條規定,若期貨商是外國公司在台灣境內的分支機構,除非主管機關另有特別規定,應由該外國公司的總公司或區域總部授權的分支機構負責人處理董事會或監察人所負責的事項。這表示期貨商在台灣的分支機構在處理財務報告編製的事項時,需要獲得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的授權。 舉例來說,如果某外國期貨公司在台灣設有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需要依照該公司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的授權,負責處理期貨商財務報告的編製工作。這意味著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必須取得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的授權,才能執行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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