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的規定: 1. 期貨商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這項條文指出,期貨商應按照第二章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的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同時,他們還應按照第四章的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期貨商有合併報告要準備,他們應該遵從第二章的準則以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的要求進行編製。同時,他們還需要編製符合第四章要求的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參考資料: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7月4日)。 2. 期貨商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編製個別財務報告,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並應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這項條文指出,如果期貨商沒有子公司,他們應該按照第二章的要求編製個別財務報告。同時,在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他們還應根據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期貨商沒有子公司,他們應該按照第二章的要求編製個別財務報告。同時,在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他們需要遵從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相關處理。 參考資料: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7月4日)。 3. 期貨商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之年報,並揭露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範之內容者,其年度財務報告得免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這項條文指出,如果期貨商按照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要求進行編製年報,並揭露了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範的內容,則他們的年度財務報告可以免除按照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期貨商按照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要求進行了年報的編製,並揭露了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所規範的內容,那麼他們的年度財務報告就可以免除按照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要求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7月4日)。 4. 期貨商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期貨商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時,並應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編製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 這項條文指出,期貨商在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應按照第二章、第三章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的要求進行處理。而在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時,期貨商應按照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根據第二十九條的要求編製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期貨商正在編製期中財務報告,他們應該遵從第二章、第三章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的要求進行處理。而在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時,他們應按照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遵從第二十九條的要求編製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 參考資料: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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