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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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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期貨商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2. 2.期貨商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編製個別財務報告,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並應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3. 3.期貨商符合一定條件者,應於年度合併或個別財務報告內編製第四章之一規定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該資訊得無須經簽證會計師查或複核;所稱一定條件,由本會另定之。
  4. 4.期貨商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之年報,並揭露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規範之內容者,其年度財務報告得免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並得以查詢索引之方式記載第三十四條之一所定資訊內容,且該資訊視為財務報告之記載事項。
  5. 5.期貨商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期貨商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時,並應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編製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的規定: 1. 期貨商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這項條文指出,期貨商應按照第二章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的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同時,他們還應按照第四章的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期貨商有合併報告要準備,他們應該遵從第二章的準則以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的要求進行編製。同時,他們還需要編製符合第四章要求的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參考資料: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7月4日)。 2. 期貨商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編製個別財務報告,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並應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這項條文指出,如果期貨商沒有子公司,他們應該按照第二章的要求編製個別財務報告。同時,在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他們還應根據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期貨商沒有子公司,他們應該按照第二章的要求編製個別財務報告。同時,在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他們需要遵從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相關處理。 參考資料: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7月4日)。 3. 期貨商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之年報,並揭露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範之內容者,其年度財務報告得免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這項條文指出,如果期貨商按照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要求進行編製年報,並揭露了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範的內容,則他們的年度財務報告可以免除按照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期貨商按照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的要求進行了年報的編製,並揭露了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所規範的內容,那麼他們的年度財務報告就可以免除按照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要求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7月4日)。 4. 期貨商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期貨商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時,並應依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依第二十九條規定編製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 這項條文指出,期貨商在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應按照第二章、第三章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的要求進行處理。而在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時,期貨商應按照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根據第二十九條的要求編製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期貨商正在編製期中財務報告,他們應該遵從第二章、第三章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的要求進行處理。而在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時,他們應按照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遵從第二十九條的要求編製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 參考資料: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7月4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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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規定:「期貨商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