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貨商依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意見。
  2. 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