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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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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認定之。
  2. 2.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3條的規定,該準則使用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定義來釐清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聯合控制等術語的含義。這意味著在編製期貨商的財務報告時,需要根據這些國際準則的定義來確定相關實體的關係和控制權。 舉例來說,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若一家公司對另一家公司具有直接或間接的控制權,則前者可以被視為後者的母公司。同樣地,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若一家公司對另一家公司的經營和財政政策具有重大影響力,則可以視為兩公司之間存在重大影響。根據這些定義,期貨商在編製財務報告時,需要確定相關的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和聯合控制實體。 請注意,以上範例僅是針對涉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和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準則的解釋,並非直接針對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3條的解釋。具體的例子和解釋可能需要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和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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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3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