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3條的規定,該準則使用了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定義來釐清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聯合控制等術語的含義。這意味著在編製期貨商的財務報告時,需要根據這些國際準則的定義來確定相關實體的關係和控制權。 舉例來說,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若一家公司對另一家公司具有直接或間接的控制權,則前者可以被視為後者的母公司。同樣地,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若一家公司對另一家公司的經營和財政政策具有重大影響力,則可以視為兩公司之間存在重大影響。根據這些定義,期貨商在編製財務報告時,需要確定相關的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和聯合控制實體。 請注意,以上範例僅是針對涉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和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準則的解釋,並非直接針對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3條的解釋。具體的例子和解釋可能需要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和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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