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的定義應參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規定。同樣地,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的定義也應根據上述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進行認定。 例如,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中,對母公司的定義是指能夠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家公司的公司。如果一家公司擁有超過50%的表決權股份,則該公司可能被視為母公司。同樣地,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中,對子公司的定義是指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如果一家公司能夠對另一家公司的財務和營運政策產生主要影響,則可能被視為子公司。這些定義的詳細內容可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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