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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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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認定之。
  2. 2.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認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的定義應參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的規定。同樣地,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的定義也應根據上述的國際財務報導準則進行認定。 例如,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中,對母公司的定義是指能夠直接或間接控制另一家公司的公司。如果一家公司擁有超過50%的表決權股份,則該公司可能被視為母公司。同樣地,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一號中,對子公司的定義是指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如果一家公司能夠對另一家公司的財務和營運政策產生主要影響,則可能被視為子公司。這些定義的詳細內容可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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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0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