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1條,以下是各項法規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1.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與非流動資產應予以劃分。 - 根據該條款,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應根據其流動性進行適當的分類,區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2. 各資產項目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回收之總金額,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之總金額,應分別在財務報表表達或附註揭露。 - 按照該條款,資產負債表中的每個項目在未來十二個月內預計能夠回收的金額以及超過十二個月後回收的金額應該分別在財務報表中或附註中進行揭露。 3. 流動資產係指預期於其正常營業週期中實現該資產,或意圖將其出售或消耗;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該資產;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實現該資產;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逾十二個月用以交換、清償負債或受有其他限制者。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 根據該條款,流動資產是指在公司正常營業週期中預計能夠實現或意圖出售或消耗的資產。流動資產包括現金或約當現金,但不包括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用於交換、清償負債或受限制的現金或約當現金。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現金及約當現金、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等項目。 4. 非流動資產係指流動資產以外,具長期性質之有形、無形資產及金融資產。非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下列各項目: - 根據該條款,非流動資產是指除了流動資產之外,具有長期性質的有形、無形資產和金融資產。非流動資產至少應包括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使用權資產、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項目。 5. 前二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等項目之會計處理、備抵損失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辦理。備抵損失應分別列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之減項。各該項目如為更明細之劃分者,備抵損失亦比照分別列示。 - 根據該條款,有關金融資產、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等項目的會計處理和備抵損失的認列和衡量,應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進行。對於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款,備抵損失應該作為減項列示。對於細分項目,備抵損失也應作相應的列示。 6.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於資產負債表日對第四項有關採用權益法之投資、不動產及設備、使用權資產、採成本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有減損之客觀證據,若存在此類證據,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認列減損損失金額。非金融資產之可回收金額以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衡量者,應揭露該公允價值衡量之額外資訊,包括公允價值層級、評價技術及關鍵假設等;可回收金額以使用價值衡量者,應揭露衡量使用價值之折現率。 - 根據該條款,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採用權益法之投資、 不動產及設備、使用權資產、採成本模式衡量之投資性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項目評估是否存在減損的客觀證據。若存在減損證據,應依照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六號規定,認列相應的減損損失金額。對於非金融資產的可回收金額,如果是根據公允價值減去處分成本衡量,則應揭露該公允價值衡量的額外資訊,包括公允價值層級、評價技術和關鍵假設等。如果根據使用價值衡量可回收金額,應揭露使用價值的折現率。 7.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等項目,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 - 根據該條款,對於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等項目,應按照流動性區分為流動和非流動項目。 8. 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等項目,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 根據該條款,對於有關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避險之金融資產等項目的會計處理,應按照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三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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