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的規定,公司應將負債作適當的分類,區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流動負債是指在正常營業週期內預期能夠清償的負債,包括交易目的的負債和在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的負債。非流動負債則是指無法在正常營業週期內清償的其他負債。在財務報表中,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的清償金額應分別在表達或附註中進行揭露。 具體來說,根據規定,流動負債應至少包括以下項目: 1. 短期借款:包括從銀行短期借入的款項、透支和其他短期借款。 2. 應付短期票券:指從貨幣市場獲取資金委託金融機構發行的短期票券。 3.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流動:包括持有供交易之金融負債和指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 4. 避險之金融負債-流動:指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金融負債。 5. 應付帳款:因主要業務所生之應付款項。 6. 其他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負 同樣地,非流動負債至少應包括以下項目: 1. 應付公司債(含海外公司債):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發行的債券。 2. 長期借款:包括長期銀行借款和其他長期借款。 3. 租賃負債:承租人尚未支付租賃給付之現值。 4. 遞延所得稅負債:與應課稅暫時性差異有關之未來期間應付所得稅金額。 5. 其他非流動負債: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非流動負。 這些規定根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的相關規定制定,並且應按照準則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和揭露。而具體的金融負債、租賃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會計處理和揭露,可以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第13號和第16號的規定。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在資產負債表中有一筆到期日在十二個月後的短期借款,該公司在報表中應將這個負債按照流動負債的要求進行揭露,並註明借款的性質、到期日和利率等相關資訊。另外,如果公司在持有某些金融負債時選擇了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則在報表中應按照相應的準則進行會計處理和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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