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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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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
  2. 2.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若無子公司者,應依第二章規定編製個別財務報告,並於編製年度個別財務報告時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3. 3.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第二章、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時,並應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依第二十五條規定編製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文件可以得知以下解釋: 根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9條的第1項,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按照第二章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的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這意味著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參考第二章的相關規定以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來編製合併財務報告。 根據第2項,如果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沒有子公司,則應按照第二章的規定編製單獨的財務報告。在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時,還應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根據第3項,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在編製期中財務報告時應根據第二章、第三章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的規定進行操作。在編製半年度財務報告時,還應根據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編製半年度個體財務報告,或者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編製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 以上解釋參考了「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這是根據所提供的法律條文和相關規定研究的最新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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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