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規定了綜合損益表的內容和編制方式。根據該條,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將某一期間認列的所有收益和費用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中,包括損益的組成部分和其他綜合損益的組成部分。此外,該條還要求將損益項目按費用的性質分類。當某一收益或費用項目重大時,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在報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和金額。綜合損益表至少應包括收入、營業費用、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財務成本、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所得稅費用(利益)、停業單位損益、本期損益、其他綜合損益、綜合損益總額、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每股盈餘等項目。 相關參考資料包括: -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法規)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IFRS 15)(法規)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IFRS 9)(法規)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IFRS 5)(法規)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十三號(IFRS 33)(法規) 舉例來說,依照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的規定,營業收入應包括交易經手費收入、資訊設備使用費收入、交易資訊傳輸使用費收入、交易資訊傳播使用權利金收入和其他營業收入。此外,在損益之費用項目中,應該分類為營業費用,包括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和其他營業費用。每股盈餘的計算和表達則應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的規定。 注意:由於限制回答長度,上述回答中只列出了部分法條和其中的一些例子。詳細的解釋和其他法規相關內容請參考相關的法條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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