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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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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分及其他綜合損益之組成部分。
  2. 2.前項認列於損益之費用應以性質別為分類基礎。
  3. 3.當收益或費損項目重大時,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於報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及金額。
  4. 4.綜合損益表至少包括下列項目: 一、收入: (一)營業收入: 1.交易經手費收入:係期貨商每月依成交契約數向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繳交之交易經手費。 2.資訊設備使用費收入:係期貨商依期貨集中交易市場電腦連線契約,每月向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繳交之資訊設備使用費。 3.交易資訊傳輸使用費收入:係交易資訊傳輸使用者依交易資訊使用契約,每月或每年向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繳交之交易資訊傳輸使用費。 4.交易資訊傳播使用權利金收入:係新聞媒體或有線電視業者播放交易資訊,每月向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繳交之交易資訊傳播使用權利金。 5.其他營業收入: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項目之營業收入。 (二)其他收入:包括他人使用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資產產生之利息收入及股利收入等。 (三)客戶合約收入之認列及衡量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規定辦理。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於特定勞務提供予客戶前,即控制該勞務,應按總額認列收入;反之,應按淨額認列收入。 二、營業費用:本期內因營業所應負擔之費用,包括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及其他營業費用。 三、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認列之預期信用損失(或迴轉)金額。 四、財務成本:包括營業及各類負債所產生之利息支出等項目,扣除符合資本化部分。 五、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係指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自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淨利益(損失)。 (二)債務工具投資自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重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所產生之累計淨利益(損失)。 六、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係指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自帳上除列原已認列之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淨損益。 七、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按其所享有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份額,以權益法認列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之損益。 八、所得稅費用(利益):指包含於決定本期損益中,與當期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有關之彙總數。 九、停業單位損益: (一)指停業單位之稅後損益,及構成停業單位之資產或處分群組於按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時或於處分時所認列之稅後利益或損失。 (二)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規定辦理。 十、本期損益:本報導期間之盈餘或虧損。 十一、其他綜合損益,按性質分類之其他綜合損益之各組成部分,包括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之其他綜合損益份額: (一)後續可能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債務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二)不重分類至損益之項目:包括重估增值、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權益工具投資未實現評價損益、確定福利計畫之再衡量數、避險工具之損益等。 十二、綜合損益總額。 十三、本期損益歸屬於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四、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 十五、每股盈餘: (一)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及歸屬於母公司普通股權益持有人之損益之基本與稀釋每股盈餘。 (二)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規定了綜合損益表的內容和編制方式。根據該條,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將某一期間認列的所有收益和費用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中,包括損益的組成部分和其他綜合損益的組成部分。此外,該條還要求將損益項目按費用的性質分類。當某一收益或費用項目重大時,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在報表或附註中單獨揭露其性質和金額。綜合損益表至少應包括收入、營業費用、預期信用減損損失(利益)、財務成本、金融資產重分類淨損益、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所得稅費用(利益)、停業單位損益、本期損益、其他綜合損益、綜合損益總額、本期損益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本期綜合損益總額歸屬於非控制權益及母公司業主之分攤數、每股盈餘等項目。 相關參考資料包括: -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法規)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五號(IFRS 15)(法規)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九號(IFRS 9)(法規)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五號(IFRS 5)(法規) -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三十三號(IFRS 33)(法規) 舉例來說,依照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4條的規定,營業收入應包括交易經手費收入、資訊設備使用費收入、交易資訊傳輸使用費收入、交易資訊傳播使用權利金收入和其他營業收入。此外,在損益之費用項目中,應該分類為營業費用,包括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和其他營業費用。每股盈餘的計算和表達則應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的規定。 注意:由於限制回答長度,上述回答中只列出了部分法條和其中的一些例子。詳細的解釋和其他法規相關內容請參考相關的法條和法規。

  • 揭露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名詞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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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4 條規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將某一期間認列之所有收益及費損項目表達於單一綜合損益表,其內容包含損益之組成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