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5 條規定了權益變動表的內容。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權益變動表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本期綜合損益總額,並分別列示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總額及非控制權益之總額。 2. 各權益組成部分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所認列追溯適用或追溯重編之影響。 3. 各權益組成部分期初與期末帳面金額間之調節,並單獨揭露來自本期淨利(或淨損)、其他綜合損益以及與業主之交易所導致的對子公司所有權權益之變動。 此外,根據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在權益變動表或附註中,表達本期認列為分配予業主之股利金額及其相關之每股股利金額。 參考資料: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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