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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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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期貨結算機構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2. 2.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標準者,應重編財務報告,並檢送本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的規定: 1. 財務報告內容應能公允地反映期貨結算機構的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和現金流量,並且不能誤導利害關係人的判斷和決策。這意味著財務報告應該提供真實、客觀和全面的財務資訊,以便投資者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能夠正確地評估期貨結算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 2. 如果財務報告違反了本準則或其他相關規定,經監管機構核實並通知調整,期貨結算機構應進行相應的調整和更正。如果調整金額達到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的標準,則應進行重編財務報告並向監管機構提交。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期貨結算機構的財務報告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並確保報告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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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7 條規定:「財務報告之內容應能公允表達期貨結算機構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