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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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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
證券交易法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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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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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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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基金募集、私募、發行及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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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基金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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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基金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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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基金之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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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基金之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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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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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受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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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基金之終止、清算及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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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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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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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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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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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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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自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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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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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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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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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說為了讓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能夠更健全地經營和發展,並且讓資產管理服務市場更整合和保障投資,所以制定了這個法律。如果這個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就會適用證券交易法的規定。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家公司想要成立一個證券投資信託或顧問業務,就必須遵守這個法律的規定,例如要註冊、要有相關的資格和執照等等。如果這個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就要參考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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