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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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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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條旨在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的經營與發展,提升資產管理服務市場的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該法未規定的事項,將適用於《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立法沿革 1 版
(0930611 制定)
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具有高度專業性與風險性,關係投資人權益與整體經濟發展至鉅,故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以健全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與發展,並保障投資安全。 二、為使法律適用順序臻於明確,明定本法未規定之事項,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證券交易法未規定者,則依該法第二條之規定,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證券交易法法規
(0930611 制定)
一、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具有高度專業性與風險性,關係投資人權益與整體經濟發展至鉅,故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以健全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與發展,並保障投資安全。 二、為使法律適用順序臻於明確,明定本法未規定之事項,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證券交易法未規定者,則依該法第二條之規定,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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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