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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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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
主管機關
,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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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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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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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基金募集、私募、發行及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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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基金之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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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基金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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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基金之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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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基金之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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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受益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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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受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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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基金之終止、清算及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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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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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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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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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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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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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自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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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行政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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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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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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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的一個條文,也就是第二條。這個條文是在定義「主管機關」的意思,也就是負責監督管理這個法律的機構。在這個法律中,主管機關就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你想要投資股票或基金,就需要遵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的相關規定。如果你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協助,可以向主管機關,也就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尋求協助或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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