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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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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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指的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這個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確定為負責監督和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的機構。
立法沿革 3 版
(0930611 制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本法之主管機關。
(0990518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為配合我國金融監理架構調整,原隸屬於「財政部」之「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後,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更名為「證券期貨局」,基於落實我國採取一元化之跨業合併監理模式,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
(1040120 修正)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法理由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主管機關名詞
(0930611 制定)
本法之主管機關。
(0990518 修正)
為配合我國金融監理架構調整,原隸屬於「財政部」之「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實施後,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更名為「證券期貨局」,基於落實我國採取一元化之跨業合併監理模式,修正本法之主管機關。
(1040120 修正)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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