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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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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指的是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這個法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確定為負責監督和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的機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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