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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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依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辦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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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2條,公開發行公司在設置審計委員會時,應按照公司法及相關辦法的規定辦理,但如果其他法律對此有特別的規定,則需根據該法律的規定進行。關於該條規定的詳細內容及相關範例,我需要進一步查閱最新的相關法律和資料,以便提供更具體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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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