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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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其內容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 一、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 二、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 三、審計委員會之議事規則。 四、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
- 2.前項組織規程之訂定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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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法第 14 條》,公開發行公司為設立審計委員會,應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根據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掌包括審核財務報告、監督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運作、評估內部稽核的有效性等。根據《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 2 條》,審計委員會的議事規則應包括議程訂定、審議程序、表決方式等。 關於第 3 條,根據經濟部發佈的「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審計委員會在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審計委員會所需之資源,以保障其有效執行職務。具體而言,公司應提供審計委員會運作所需之人力、預算、資訊與文件,以及其他必要的支援,以確保審計委員會能夠有效地完成其審計與監督功能。 例如,若審計委員會在審核財務報告時需要查閱相關文件或聘請外部專家進行評估,公司應提供相應的資源,以支持審計委員會的工作。又例如,審計委員會可能需與公司內部其他部門溝通協調,以確保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運作。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和支援,以確保審計委員會能夠順利執行其職責。 資料來源:《公司法》、《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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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